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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山东监理公司小编和大家分享一则行业卐类新闻,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ぷ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①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①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ω 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ξ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ぷ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ㄨ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ξ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 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卐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Ψ 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 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ξ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ζ 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ξ 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Ψ 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卐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 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ξ 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①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 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〇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 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ζ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ㄨ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ぷ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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